PM-International (HK) Limited
一般銷售條款及條件 (2020年9月21日)
(以下一般銷售條款及條件僅適用於買賣雙方均通過我們的官網所進行的產品買賣。如果您已註冊為我們的直銷商,請參考我們的《PM-International Hong Kong Ltd 直銷商條例》 - https://www.pm-international.com/files/regdownload/pmagbhk_zh.pdf)
1. 名詞解釋
1.1 定義:
“買方”是指接受了賣方提供的貨品報價並與賣方訂立了供貨合約的人。
“條款” 是指本文所列的一般條款和條件,以及買賣雙方書面同意的特殊條款和條件(雙方另有約定除外)。
“合約” 是指依據本文件條款以任何方式成立或訂立的貨買賣品合約,包括但不限於根據買方的書面訂單、賣方的報價單,或以其他方式簽訂的貨品買賣合約。
“貨、貨品” 是指賣方根據合約相應的內容, 所提供的貨物(包括貨物的任一批次或部分、部件)。
“賣方” 是指PM-International (HK) Limited 。
2. 合約依據
2.1 根據任何合約,由賣方向買方提供的貨品,都只受到此條款的約束,不接受買方通過任何通信或其他方式要求的其他條款和條件的約束,也不接受交易慣例或在交易過程中所隱含的其他條款的約束。
2.2 除非賣方書面確認,否則賣方的僱員或代理商無權代表賣方作出任何承諾。 除非經賣方書面明確確認,賣方僱員或代理商所提交與商品供應有關的任何資訊,例如照片,圖紙,交貨數據,外觀,性能,尺寸,重量,材料消耗,成本等均不具有約束力。 因此,買方無權在簽訂合約時根據這些未經證實的陳述或資訊而提出索賠。
2.3 未經賣方書面確認,由賣方或其僱員或代理商所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意見均視作無效。 由此產生的風險全由買方承擔,賣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4 除非買賣雙方達成書面一致,否則任何一方對本條款的任何變更均不具有約束力。
2.5 由賣方發出的任何銷售資料、報價單、價格表、對合約的承諾、發票或其他文件或資訊中的任何印刷、文書或其他錯誤或遺漏均應予以糾正,但賣方不承擔由此引發的任何責任。
3. 訂單和規格
3.1 除非得到賣方的授權代表書面確認,否則買方提交的訂單均不具有約束力。
3.2 買方提交的任何訂單資訊, 買方需有責任確保其資料的準確性(包括任何適用條款),及在足夠的時間內, 將有關貨品任何必需的資料提供給賣方, 以便賣方能夠根據合約條款去履行其合約。
3.3 貨品的數量、質量、說明以及規格等資訊應在賣方的報價單(如果被買方接受)或買方的訂單(如果被賣方接受)或者在合約中明確列出。
3.4 賣方保留因根據符合適用法律和法規的要求,而作出任何更改產品規格的權利。
3.5 買方有權在下單後7天內無理由取消訂單。 訂單的取消必須以書面形式(包括電子郵件)提出,退還貨品所產生的費用需由買方承擔。退回的貨品必須完好無損,並且至少有5個月的保質期。
取消訂單的通知和退貨請傳送至以下地址:
PM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
Suite No. 1B, 11/F, Tower 1,
China Hong Kong City,
33 Canton Road,
Kowloon,
Hong Kong
3.6 所有知識產權和在不損害上述一般性規定的前提下,不論註冊與否,在圖紙、設計、規格、樣本、工具和商品等的知識產權,當中包括版權、設計權、專利、商標和專有技術等,均歸賣方絕對全權擁有。
4. 價格
4.1 貨品的價格需要在賣方的合約中訂明,並已由買方接受或賣方已接受買方在合約中所規定的價格;如若雙方都未明確提及價格,則以合約訂立之日的賣方發佈的價格表為依據。
4.2 除非買賣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否則所有貨品價格均以賣方出廠價為準。
4.3 買方不得以介紹顧客即可享受折扣或折現方式,作為引誘其他人購買產品,而此折扣或折現優待並無任何保障。
4.4 買方需自行承擔其要求的,或通過賣方正常交收方式以外的其他交收方法所產生的特殊包裝費用。
5. 付款條款
5.1 確認訂單後,賣方應向買方給予發票,賣方可以在買方付款之前或之後給予發票。 買方可以不時透過銀行轉帳、支票、信用卡、支付寶或賣方接受的其他方式付款,賣方可不時保留修改可用付款方式的權利。
5.2 賣方只有在買方全額付款後才將貨品交付給買方。買方必須根據發票的金額提前向賣方全數付款。
5.3 買方若未在規定期限內付款,則賣方有權在不損害自身可獲得的權益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取消和買方的合約和/或中止貨品的進一步交付。
6. 交付
6.1 賣方只有在買方全數付款後才交付貨品,貨品的運費應由買方承擔。 只限於在香港境內交付貨品,買方需額外支付訂單價值金額的5%作為運費; 而其他偏遠地區將收取額外費用,詳情請聯絡我們的客戶服務部門。 除賣方明確以書面形式承擔的義務外,賣方不承擔其他義務,特別是法律可能隱含的義務,包括《貨品售賣條例》(香港法例第26章)。
6.2 即使買方已確認訂單,賣方的交貨也取決於貨品的供應情況。 如果由於產品的供應不足而導致確認訂單後賣方無法交貨,則不應將賣方視為違反合約,並且賣方不應向買方支付任何賠償。 如賣方無法交貨的情況下,賣方有權取消合約並向買方退還就已訂購貨品支付的所有款項(不包括應計利息)。
7. 貨品的風險和一般產權
7.1 貨品的毀損或遺失的風險在賣方發出貨品時已轉移給買方。
7.2 貨品的產權不隨貨品的交付和風險的轉移或在此條款的任何其他規定而轉移給買方,直到賣方收到貨品的全數付款並同意出賣其他一切相關貨品且買方把相關款項全部清償時,產權轉移。
8. 保證條款和補償方式
8.1 除本文件已明確列明的條款內容,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所有其他保證、條件或條款,包括成文法或普通法所暗示的保證、條件或條款均不包括在本文件的保證範圍內。
8.2 依據第八條的規定,賣方保證貨物將符合賣方在交易時所同意的規格,並同意自貨品交付或被視為交付之日起計90天內(保證期內)糾正其中任何不符合的規格。 若買方以消費者的身份進行交易(依據《貨品售賣條例》(香港法例第26章)的定義),賣方依法向買方提供隠含的保證。
8.2.1 賣方對貨品的上述保證是根據以下條件作出的:
(a) 任何針對貨品介紹有關的描述僅以賣方的描述為準和對該等描述的使用僅是對貨品的介紹,不構成是憑描述買賣。 買方同意雙方在訂立合約時並非基於賣方提供的任何產品描述而訂立。
(b) 儘管貨品的樣品已向買方展示並經買方檢驗,但特此聲明,該樣品並未展示和檢查,因此不構成合約所規定的按樣品銷售。
(c) 若貨款未依約按時全額清償,則賣方不對上述保證(或其他保證和承諾)承擔責任。
(d) 賣方對保證期滿後出現的貨品缺陷不承擔任何責任。
8.2.2 買方如因貨品品質或狀態有任何缺陷或不符規格而提出索賠,應在收到貨品之日起7天內通知賣方。
8.2.3 如果買方沒有按照8.2.2的規定及時通知賣方,賣方對貨品的任何缺陷或故障及由此產生的任何後果不承擔任何責任。 買方依據8.2.2的規定針對貨品品質缺陷或不符合約定規格的情況,向賣方提出的有效索賠,賣方會以不合格品(或其部分)將按原定順序免費更換。 如果貨品在合理的時間內沒有更換,即使買方發出了書面警告,買方仍有權以購買價格索取補償(不計利息)。 但賣方在做出上述更換後,買方不得再向賣方提出索賠。
8.2.4 賣方提供替換貨品後,不合規的貨品或其部分歸賣方所有。
9. 不可抗力
9.1 如果因超出賣方可控制的合理範圍內,而造成任何延遲或過失, 因而導致任何延遲或未能履行任何賣方的義務,則賣方對買方不需承擔任何責任或不被視為違反合約條款。
10. 責任
10.1 賣方應就其自身或其僱員的過失造成的死亡或傷害向買方承擔責任。 除上述規定外,賣方在合約中約定的或與合約有關的責任應受本約第10條中所規定的限制而約束。
10.2 如果(賣方的違約)是由第9條中規定的超出其合理控制範圍的原因或由買方的行為或違約引起的,則賣方不需對買方承擔任何責任。
10.3 在任何情況下,賣方均不對利潤或商譽的損失、生產或收入的損失或任何類型的特殊間接或間接損失負責(包括買方因第三方訴訟而遭受的損失或損害)即使這種損失是合理可預見的或賣方已經向買方提示過可能會發生同樣的損失。
10.4 在第8條中規定的補償方式是買方針對貨品不合格或缺陷的情況擁有的唯一補償,賣方對此商品的責任以第8條的規定為限。
10.5 在不影響本文件第10條或其他規定所適用的責任範圍的前提下,賣方就任何及所有方面承擔的最大和累計總責任(包括對其僱員和分銷商的所有作為和不作為的任何責任)並就關於任何和所有索賠因履行不力,違約,補償,賠償,侵權,失實陳述,對法律或公平原則的過失以及因履行或不履行合約有關的任何其他損害或損失而遭受索賠,不得索取超過合約總價的50%。
10.6 買方應當在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在可提出索賠、補償的事項起的12個月內申請補償,且該有效期限不得超出保證期結束後的12個月。
11. 合約的解除與終止
11.1 當正在發生或之後的任何時間發生於本文件11.2條所規定的情況時,賣方有權在這些情況下中止貨品的運輸、與買家暫停進一步交貨, 並依據本文件第7條的規定行駛其權力和/或以書面通知買方立即終止雙方合約。
11.2 這些情況包括:
11.2.1 買方違反合約義務。
11.2.2 買方通過了破產清盤的決議或者有管轄權的法院作出破產清盤令或者解散的裁定。
11.2.3 買方受到行政命令的約束、或任命接管人或佔有財產的債務人或出售買方的任何資產。
11.2.4 買方與債權人達成協議或者和解,或者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了針對債權人的保護。
11.2.5 買方違反了PM相關規則和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直銷商規則、商業行為準則和道德規範、互聯網和社交媒體政策使用指南以及商標、標識、品牌和名稱使用指南。
12. 通則
12.1 若買方出現違約行為, 賣方則不會視買方為任何隨後違反相同或任何其他規定的豁免。
12.2 如果任何主管當局認為本文件條款的全部或部分無效或無法執行,本文件的其他和有關其餘部分的規定則不受影響其有效性。
12.3 根據本條規定,任何非合約當事人(包括任何第三方的僱員、工作人員、代理代表或分銷商),均無權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強制執行本合約中任何明示或暗示賦予該人利益的條款,而無需雙方事前書面明確同意,這必須參照本項12.3。
12.4 本合約受香港法律管轄,買方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專屬管轄權。但是,賣方有權在買方住所地提出訴訟。
12.5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約公約》不適用於任何貨品銷售合約。
如有任何決定上的爭議,PM-International 保留最終決定權
如中英文版本之條款及條件有任何差異,就各方面而言均以英文版本為準